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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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照定義,這個小一的女生性侵了男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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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另有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引用:
第 18 條 (未成年人、滿八十歲人之責任能力)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27- 1 條 (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9- 1 條 (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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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學生做這些事是不會有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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