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算性侵!
請參考: 刑法第10條 (
http://jirs.judicial.gov.tw/FLAW/FL...EC=%ACd++%B8%DF)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