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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情神手
*停權中*
 
調情神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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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操級廢員
當然算性侵!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第 10 條 (名詞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第 227 條 (未成年人)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來這樣啊!!!
只能說沒有禮教的約束!!!
人真的跟禽獸沒啥兩樣!!!
沒有法律的規範!!!
禮教也只能是個屁!!!
     
      
舊 2010-07-13, 01:48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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