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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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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s2588s
人家早想到了
如果家裡真的這麼窮.多一個人給國家養不是更好
搞不好還迫不及待簽下去(不會忘了義務役可簽吧)
總比有些人故意要進去吃牢飯的好吧

緩召

第二十五條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指其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予緩召人員,應依國防部公告期限,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第二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
一、直系血親。
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三、兄弟姊妹。

第二十七條  兄弟同時接獲動員、臨時召集令時,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無法協議而均申請時,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



你指的這一條我早想到了
所以我有加一個「大多數」,一個、二個可以用個案來處理
如果這個「大多數」的役男高達整體90%以上的時候
勢必就會出問題了

全部都用志願役的薪水、政府根本付不起
舊 2010-07-12, 08:22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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