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台灣社會已經尊重狗權到遇到要讓路的程度
刑法有過失傷害罪這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4
還有刑事責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15
回到問題,邱女沒把NIKE關好,NIKE跑去咬人非出於邱女本意,這類情形是否仍有適用?
再看刑法第 15 條第二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邱女未盡到監督管理義務讓具有攻擊性的NIKE跑出去,是否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
仍有問題,但是學界通說,對於危險源(NIKE)飼主當然負有此義務,既然邱女違反了
此義務而導致何先生受傷,也可以視為發生犯罪結果,再回頭看刑法規範"對於犯罪結果之
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也就是我之前回覆的,以不作為的方式而構成過失傷害罪,既然過失傷害罪有成立餘地
何先生又為何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