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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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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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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nchanter
拉布拉多,這麼兇?
會不會關太久了,焦躁得發飆了?

這種事,很難從新聞中判斷有沒有避難過當
整件事對狗主人那方比較不利


何先生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正當防衛(條文)。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僅能對侵害者本人為防衛行為,因此要判斷該狗(小名NIKE)攻擊何先生之行為是否已達不

法侵害之程度為斷。則邱女既為飼主,依法應付監督管理該狗之責,如邱女對於他人傷害

結果之發生,法律上負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與積極侵害他人相同。邱女既為

該犬此一危險源之監督者,自負有防止其犬咬人之保證人地位,案例說明有"母親洗狗籠,

NIKE跑出去"等等監督義務違反之事實,則邱女應成立過失傷害罪之不作為犯,即已不作

為之方式違反保證人地位致發生傷害結果。

據此,何先生自得本於邱女不法之侵害而主張正當防衛。置於防衛行為是否過當,依通說

所採必要說,就反擊行為超過防衛行為所必要之程度,應就侵害行為之方式、輕重、緩急

、危險性等因素,並參酌防衛者當時可運用之防衛措施等客觀情況為斷。倘若一理性第三

人處於相同情況,均會採取強度相當之防衛行為,即屬未過當。依案例,何先生乃出於防

衛自己身體、財產而格殺NIKE,以社會相當性之立場,應任何先生之行為尚未踰越必要性

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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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步言之,如不得主張正當防衛,那緊急避難呢?

(條文)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何先生夫婦既已受NIKE攻擊,應認有緊急危難(身體)情狀之存在,而實施不得已的避難

行為,該行為必合於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即依事前觀察的角度,一正常第三人對於正處

於保全受緊急危難之利益,與犧牲他人利益之間,呈現出不可避免利益衝突之情形,只得

擇一而立時,方能選擇犧牲他人利益的保全措施。則何先生夫婦二人的身體健康正處於立

即有受危險之緊急情況,而格殺NIKE乃是具有實效性可終局排除該危難的必要性同最後手

段性之方式,況何先生夫婦的身體健康法益也高於邱女被犧牲的財產(NIKE)法益,應認該

避難行為尚未達違反社會生活的重大秩序而不過當。
舊 2010-07-05, 09:34 P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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