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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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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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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lberchen
假釋就像二面刃~
對受刑人而言
期望受刑人能因為受到假釋的激勵~
能改悔向上,再度重返社會!!
對監所而言
累進處遇2級以上再符合假釋基本要件
故受刑人,能為了能早點出獄..便合配合
監所內的所有處遇,故囚情較穩定
對被害人而言
無疑是又是心裡面的折磨,又一次受到傷害
對社會大眾而言
又要面臨加害人可能繼續犯案..如性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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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假釋是恩典並非是受刑人的權利....
但我國的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並非嚴格~
其考量有很多...其中原因是..人犯擁擠..
為了驣出更多的空間...故再後門部分..較鬆
但並不是法務部都沒在做事啦...
例如:性侵害犯 必須除符合假釋形式要件,還必
須通過強制身心治療,才可出來...但有一好;就
沒有二好~還要考量人權...
最近不是一直在談受刑人的人權問題- -

受刑人的人權?

早就說過了,只有活著的人才能繳律師費,死人是沒辦法繳律師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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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0-07-05, 10:36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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