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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168
十二、利害關係人認為前點公告之信徒名冊有錯誤或缺漏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具文並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異議,由區公所審查異議內容。
異議人之異議事項與信徒公告無關者,區公所應予駁回,異議人不服者,得通知其循
司法途徑解決。

十三、第十一點所定信徒名冊公告期間屆滿,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者,寺廟負責人應將含
公告照片之公告情形,具文報請區公所查明備查該信徒名冊,並於信徒名冊加蓋印信
後發還寺廟。


天阿...大家不吭聲就是同意....工作忙沒看到社區貼出來的公告不就慘了....難怪廟這麼多...
     
      
舊 2010-06-29, 08:43 PM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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