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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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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B76202023
但另一方面, 那個公司是他投資的(請注意新聞裡的一段話 "...授權給自己投資的生物醫學公司生產檢測試劑後,生醫所再購回試劑做研究..."), 這樣很容易有利益衝突/圖利個人的爭議...

最好的方式就是, 專心做個生意人, 不要想留在學術界; 要不然, 專利公開標售, 賣給第三人, 這樣可以完全隔開利益衝突的問題

我不懷疑他的人格, 但整件事的架構有問題~~

【法規名稱】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J0040046

第十條(鼓勵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技術移轉)
  新創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政府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時,該研究人員經
其任職機構同意,得持有公司創立時百分之十以上之股權,並得擔任創辦人、董事或科技
諮詢委員,不受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前項研究機構及研究人員,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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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子唯一的問題是
這位所長連老闆都不想當只想搞研究
把商業營運的工作都交給老婆
所以......

and
檢警如果要這樣搞的話
我看中研院裡應該會有一堆院士會"挫勒蛋"....
(簡單來說以目前台灣法令跟不上時代的角度來看 八成是"人人都有獎")
舊 2010-06-23, 11:44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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