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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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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業者重點是在於要修法(刑法)中的竊盜罪的定義因為

私接第四台的刑責問題,台灣高等法院十年前曾舉行法律座談會,討論是否構成竊盜罪,結論是不構成竊盜罪。
 與會法官代表認為,刑法竊盜罪,是指竊取動產、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其他能量」性質應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所以具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刑法竊盜罪章欲保護的客體。

 有線電視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雖屬電磁波一種,但使用後物質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不屬電能、熱能的能量,所以不是刑法竊盜罪所保護的客體

所以最多只有民法上的不當得利這一條可以來跟私接戶打官司,但是重點是民法的效力沒刑法強,犯刑法有檢察官來處理,民事糾紛的話那可是要自己來處理,就算是第四台業者有律師但已民事來講沒什麼大不了,被抓到後再給錢就好,這是法律上的問題,不要用道德來講
舉例來講
為什麼偷窺不構成犯罪?
http://www.phc.moj.gov.tw/ct.asp?xI...de=24958&mp=027
http://5i01.com/topicdetail.php?f=3...3&last=17710534
這是個實例,法官很生氣犯罪者偷窺女生洗澡(覺得很無恥),但是法律(刑法)上無規定,就是不能判有罪,只能判無罪,另請立法院修法。

所以今天在台灣私接第四台,不構成偷竊,你喜歡給誰接那也是你自己的事,想要指責那也只能說對方道德標準不高。

再來第四台業者多年用恐嚇的方式,去嚇唬一般民眾不也是道德上有所瑕疵嗎,多年前第四台業者派人來我家透天查看,家中父母不清楚就放業者進來查完後,跟我家人講你們家1F1台(電視)2F2台(電視)3F1台(電視),要多收分視費,還恐嚇我家人說不繳的話要去告我們,害的老人家擔心,這才讓小弟我找朋友(律師)詢問了這些事。
舊 2010-06-23, 09:38 AM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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