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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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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於巷口發生車禍
雙方都是兩線道巷道
主角是左方車-小50 右方車-休旅車
該路口無號誌及反光鏡等設施
兩車都是直行車輛
機車騎士發現汽車後煞車左閃.最後停止地點已超過車道中線
汽車駕駛則無明顯事前減速
兩車撞擊後
汽車駕駛門凹陷 後照鏡損壞 後車門有擦痕
機車前罩變形.龍頭中柱及避震器變形
汽車駕駛無傷
機車駕駛左肩挫傷.右手掌撕裂傷
機車騎士承認.當時在其巷道要超車有跨越逆向車道但有轉回原本車道.時速已達45-50公里
請問
1.是汽車是否可以因為是屬於右方車所以可以獲得較輕的賠償比例?
(因雙方皆未再通過路口停止線前減速觀察.雙方皆有肇事責任)
2.若機車騎士利用過失傷害罪 以刑事責任逼雙方各自負責修繕自己車輛 能否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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