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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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Kegg
本人在美國接觸過 FBI 電腦犯罪蒐證實習
通常重大案件一定會接觸到 email 的舉證, 或是手機上的簡訊. 但是這兩樣的來源一定要是被告者(犯罪者)的所有物才能有效. email 需要有被告者整個硬碟的 bit-stream 檔(不是ghsot)並有詳細的 sector address 則通常可以做為證據; 而手機簡訊只要照下一張照片, 照片可看的到簡訊內容, 手機型式即可做為證據.
如果以上物是原告所有物所蒐證出來的則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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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那一段時期法務部曾經要求所有網路相關業者必須把所有進出的mail備份下來至少半年(完整的mail包括mail body,不只是transcation log/mail header而已,就算user收走後backup也還在  ),業者當然是跳腳了----檯面上的理由不外乎隱私權和誰有權調閱/如何保管這些燙手山芋等等,更實際的理由是那堆SAN的$$要誰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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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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