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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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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引用:
作者開外掛
朋友因為某種事情,挨告了,對方提出朋友寄的email跟簡訊(沒罵人),當做證據....結果不被當做證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email跟簡訊,是很難當做證據的....

標題怎麼跟內容不太對得起來



你要拿這兩樣電磁紀錄當成證據

也要能夠提出這兩樣紀錄都沒有遭到修改的證明

例如電子郵件,你要能夠提出伺服器的log檔,手機簡訊也要有電信業者的紀錄(這是我大概的說明,實際上應該沒那麼簡單)

只是用印表機印出來,或是直接秀手機簡訊,這樣不能說服法官你沒有竄改過
舊 2010-06-22, 01:2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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