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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美國加州康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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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美國接觸過 FBI 電腦犯罪蒐證實習
通常重大案件一定會接觸到 email 的舉證, 或是手機上的簡訊. 但是這兩樣的來源一定要是被告者(犯罪者)的所有物才能有效. email 需要有被告者整個硬碟的 bit-stream 檔(不是ghsot)並有詳細的 sector address 則通常可以做為證據; 而手機簡訊只要照下一張照片, 照片可看的到簡訊內容, 手機型式即可做為證據.
如果以上物是原告所有物所蒐證出來的則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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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改裝.
舊 2010-06-22, 01:1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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