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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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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87
引用:
作者開外掛
朋友因為某種事情,挨告了,對方提出朋友寄的email跟簡訊(沒罵人),當做證據....結果不被當做證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email跟簡訊,是很難當做證據的....


是不是因為是電子文件很容易修改的緣故呢@@?
要竄改內容因該是很容易
 
舊 2010-06-22, 12:5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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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