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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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建
若沒記錯... 這項條款僅限針對商家&常態性銷售的自營賣家!
一般用戶出脫二手商品這種行為,並沒有受到此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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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找了一下,的確是這樣,把找到的原文貼過來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而同法第2條明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電視、型錄、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又企業經營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主旨】
貴府函詢「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辦理海外遊學,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
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戶」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府法保字第八九○五七八四四二○號函。
二、所詢事項,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
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
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
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
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
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本會八
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函參照),
合先敘明。準此,所詢之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倘有提供予消費
者代辦赴美進修海外遊學之服務,縱使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為文
教機構,揆諸前述,仍屬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企業經營者」。
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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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個體戶出售的二手商品的確不在七日鑑賞期之間
誤導到大家,真抱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