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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是共和制國家(即共和國)的最高行政元首名稱。一般由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産生。各國總統任期不一。
美國總統經普選産生,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選連任不得超過2屆;法國總統經普選産生,任期7年,連選連任;德國總統則由間接選舉産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1次。
總統制源于美國。1787年,剛獲得獨立的美利堅合衆國13個州的代表55人,在費城獨立廳召開了制憲會議,制定聯邦憲法。憲法規定:國家行政大權賦予總統,總統任期4年,由各州選舉的總統候選人選出;總統是最高的行政首長,又是武裝部隊的總司令;總統經參議院同意,有權任命部長、外交使節、最高法院法官以及政府其他官員;總統還有權批准或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
1789年1月,根據憲法美國舉行曆史上第一次大選,選舉獨立戰爭的傑出領導華盛頓爲美利堅合衆國第一任總統,也是世界上第一位總統。華盛頓本可以任終身總統,但華盛頓只擔任了兩屆總統便決意不再繼任,因此以後美國總統最多只任兩屆,只有富蘭克林·羅斯福例外,他擔任了四任總統,並且是惟一的終身總統。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美國是實行總統制的國家。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總統是美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總統行使行政權,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項工作;一切行政機構都向總統負責,受總統領導和監督 ;總統負責處理對外關系 ,有權與外國簽訂行政協定;經參議院同意,有權任命駐外使節,與外國締結條約。
在實行內閣制的國家 ,總統只是國家元首 ,並不直接領導內閣,德國是實行內閣制的國家。德國《基本法》規定聯邦總統爲虛位元首,總統不是聯邦政府的成員,不擁有實際行政權力。總統的職責主要是:簽署並公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通過的由聯邦總理和有關部長副署的法律法令;根據聯邦議院的決定任免總理,根據總理的提名任免聯邦各部部長;主持國家禮儀性活動等。 中央政府首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總理領導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的工作。總理的産生各國規定不一。德國總理由總統提名並經聯邦議院全體大會選舉産生,法國總理由總統任命。各國總理的權力也不同。在實行內閣制的德國,聯邦總理權力廣泛,
主要有:
①可不經議會批准或同意改組政府,設置部級機構,規定內閣工作程序,劃定各部職權範圍。
②提名各部部長。
③制定總的政策指導方針。
④如果聯邦議院不支持對總理表示信任的提案,則總理可請求聯邦總統在21天內解散聯邦議院。但聯邦議院如選出新的總理,則解散權立即終止。德國總統是虛位元首,總理處于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
在實行半總統制的法國,總理則居于第二位地位,法國總統享有廣泛的權力。在法國,總理由總統任命,領導政府的活動,對國防負責,並確保法律的執行。總理有權提請總統任命政府成員。總理實際上須聽命于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 有的政黨、社團的領導人也稱總理。孫中山是中國國民黨的總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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