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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滄桑悠無愁
一審雖有爭議(紫色部分), 但出發點沒錯
二審就更扯了, "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 穿著為個人意志, 非私密部位不代表就可隨意侵犯
肩、胸雖非為私密部位,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如下)定義, 意圖讓他方感到"不蘇胡", 其實就已經踩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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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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