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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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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一審雖有爭議(紫色部分), 但出發點沒錯

二審就更扯了, "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 穿著為個人意志, 非私密部位不代表就可隨意侵犯

肩、胸雖非為私密部位,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如下)定義, 意圖讓他方感到"不蘇胡", 其實就已經踩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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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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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犯的法條不同

同樣是性騷擾防治法

一審法官引用的的是
引用:
第 25 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Ⅱ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二審法官引用的是

引用: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第 9 條  
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Ⅱ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21 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2位法官對"隱私部位"認定的不同 所以引用的法條也不同
另外這2位法官都認為被告有罪 只是一個是直接採用"刑罰" 另一個認為此案不到"刑罰"的地步 直接"行政罰"就可
但是行政罰絕對不是代表無罪
這單純只是記者解讀有問題而已....
舊 2010-06-16, 07:18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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