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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悠無愁
Golden Member
 
滄桑悠無愁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Hsin-Chu / Chung-Li
文章: 3,543
引用:
作者廢鐵人
一名已婚男子在PUB對女同事搭肩、摟腰,她左閃右躲仍無法避免,離開PUB後控告對方性騷擾,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決男子拘役四十日,二審認為女性在夏天常穿露肩、露腰的衣服,肩、腰並非身體隱私處,逆轉改判男子無罪確定。

一審判決特別指出,對於發生在同學、同事之間的性騷擾行為,可能有其他需考量的因素,導致被害人受騷擾時不會當場反應,傳統錯誤觀念多認為「摸一下有什麼了不起」,為導正社會觀念,才有性騷擾防治法因應而生。

法官認定男子對女同事摟腰的行為,已讓對方心理覺得受侵犯,且腰部屬於與性別有關的身體私處,判他拘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

不過,二審判決指出,女性的胸部、臀部,有別於男性,屬於女性第二性徵;但肩膀、腰部,男女生理結構沒有太大差別,且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肩、胸不能和胸、臀的隱私性相提並論,即使男子對女同事有撫摸肩、腰行為,仍不構成性騷擾


一審雖有爭議(紫色部分), 但出發點沒錯

二審就更扯了, "女性在夏天常有露肩、露腰的情形", 穿著為個人意志, 非私密部位不代表就可隨意侵犯

肩、胸雖非為私密部位,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如下)定義, 意圖讓他方感到"不蘇胡", 其實就已經踩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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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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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得服役時, 心輔官曾對性騷擾做舉例說明,

今天A男強吻B男

狀況1 : B男對A男意思 -> 這叫性騷擾
狀況2 : B男對A男意思 -> 這叫情投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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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0-06-16, 06:4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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