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媒體都故意斷章取義是嘛....
這個案子並不是性騷擾者什麼事都沒有,
只是「刑責」部份無罪,但仍要處「行政罰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16/today-t3.htm
高院合議庭特別指出,若意圖性騷擾,而有親吻、摸胸、臀、乳房、大腿內側等隱私部位,或女性第二性徵等舉動,將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性騷擾的「刑責」,但若是搭肩、摟腰、摸頭等行為,僅能依該法第廿條規定處以「行政罰鍰」。
性騷擾防治法第廿條規定,對他人有性騷擾行為者,由所屬縣市主管機關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本案高院認為被告行為屬性騷擾的行政罰,將會由法院移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