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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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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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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smt
殺人償命這句話理應不包含「過失殺人」的意思。
如果你要刻意解釋,那自衛殺人又該當如何?

我覺得,整句的意思應該是「『惡意』殺『無辜』之人該償命」。

我知道很多「惡意」殺「無辜」者並未償命,但這是法律(不嚴)、法官(輕判、誤判)、檢調單位(辦案疏失)的問題,不是「殺人償命」這句話的問題。


殺人償命,是社會心理,但殺人償命在沒有法律之前,是無止盡的輾轉報復、流血。

不會有人天真的以為,在有法律之前的時代,沒有殺人償命這種思想吧?

法律最初在訂立的時候,嚴格說來,並不是為了正義,即使到今天,法律的規範,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維持秩序。

法必須無情,是因為得排除人性,才有可能減少誤解、錯誤,人性之可悲,就在於人容易感情用事,殺人償命本身,其實就是一個極度的人性反應,包含我也不例外。


客觀看法律,就得從不同面相去思考,死刑這東西,要說跟情感無關,我想誰也不信,這邊追打廢死的許多人,那一個是理性的拿出觀察數據出來的?幾乎都是情緒性反應。

這種情緒性的人多,廢死這些人頂多能扮演的,就是一個拉扯或槓桿,至少避免以前那種過度情緒性、殘酷性、報復性、連坐性質的刑罰,再被搬出來。

法理情,華人社會終究還是情理法佔上風。

法律的罰,著眼點是犯錯該給予的懲罰,並不是報復,但華人世界,懲罰=報復,這就是華人根深蒂固的思維,用不著否認。
舊 2010-06-10, 03:42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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