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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性侵案,嫌犯母親 : 我兒子很乖,質疑女學生為何沒大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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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rm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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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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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庫房
是不是法律上認定變成是猥褻行為而不是性侵?
竹竿是比較極端的例子...因為是"重傷害"...指交頂多破皮吧...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01&FLNO=10
先看看****的定義
稱****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用手指進入符合(二)規定,如果是小弟弟則符合(一),可得知(二)不包含口交
再來看看有關強制****(侵害他人性自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車上情形不太清楚,但是應該有強暴行為(有形力)之使用。沒意外會成立本罪,最少關三年
再看看有沒有加重要件成立的可能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00001&FLNO=222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X)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好像是高中生 -> X)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X)
四、以藥劑犯之者。(X)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要有身體上外傷)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X 司機,此為身分犯)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X)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依無罪推定原則-> X)
僅成立強制****罪。
2010-05-30, 07:03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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