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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heeroc
那到底現在是那個版本呀 ???

網路上查詢結果,版本應該是
"****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
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而****薦證者的定義為─「指****主以外,於****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
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不限於名人代言,一般「素人」代言也將受規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19/today-t1.htm

上述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的增訂條文,原條文如下: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
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與
****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
之****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50002&FLNO=21
舊 2010-05-20, 02:1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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