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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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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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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殺人放火"的新解釋是"必要之惡",
為了達到目的死幾個人又怎樣,
等我功成名就在捐點錢做善事就好,
投名狀不也是這樣說,
我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背負殺人的罪名.
多高尚的情操!
"真是殺人放火金腰帶, 修橋鋪路無屍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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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舊 2010-05-19, 06:45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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