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v
根據她的邏輯,女生因為三更半夜3.4點出門所以被害,
她是不是因為不該上電視而上電視所以被罵? 她錯在先不是嗎?
況且明明可以預知會被反對卻故意參加節目,被罵是不是
有違反她的本意? 故意在強姦犯前不穿衣服搖來搖去吃了虧
要算誰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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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法律副教授難怪會被罵,上電視前有沒有想過,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是哪些
今天要三更半夜3.4點出門那是個人自由權,雖然三更半夜3.4點出門又愛跑夜店是受害高危險群,但是有錯的是犯罪的人渣,而不是合法行使自由權的女生
最近有些重大刑案(像南部的某女性分屍案),被害者的行為(跑去跟一些土公仔喝酒又坐對方的車到處跑)是導致案件的誘因,但是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加害人漠視被害人的基本人權,當然在現在的環境,保護自己的方法之一就是遠離這些容易受害的環境,但是並不代表加害人侵犯被害人的基本人權是對的
舉例來說,一個漂亮女生要脫光衣服逛街是他的個人自由,旁人要眼睛猛吃冰淇淋也是旁人的自由,但是因為這樣對這個女生動手動腳就是犯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是另外一回事)
當副教授應該有點年紀了,20多年前有部電影{控訴}應該看過,不知這個副教授有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