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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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因為廢死有個重要的論點是"冤枉" 他們很喜歡舉蘇建和案為例
可是近年來這類刑案 似乎是檢方從嚴認定 而法官從寬量刑
請教一下 假設將來三審定讞維持九年半 他本身是假釋犯 會否把之前還沒報滿的刑期一拼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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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一○ 章 假釋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第79-1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但有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而假釋者,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間,亦合併計算之。
前項合併計算後之期間逾二十年者,準用前條第一項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