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升龍霸
因為很多人被殺,都和加害人不相識,也沒什麼怨恨問題。
所以那法官說的話,並不具體客觀的條件。
再來說,只因為嫌犯無持兇器,加之傷害的部位不是要害,就以此當作依據,也不
具體客觀的說法。
因為如果一個人是站立的情形下,你用腳去踹的話,可能就只會造成傷害而已。
但如果一個人倒地了,你還一直攻擊被害人,就以人的行為來說,那基本上就已經產
生了所謂殺人的犯意了。
為什麼說故意去踩是種殺人犯意呢?那無疑是現實中,任何踩踏行為都是極其危險
的,如果不小心踢到自家的寵物時,最多也只是輕傷而已,當直接踩到了,我想多
是重傷的,甚至於致死的。
而也因此,人的行為都會對於倒地的人,其行為有所顧及的,而一旦在明知這種
行為很容易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下,你做了這樣的事,你能說他沒殺人犯意嗎?
人看到蟑螂,不是手去抓,而是用腳去把它踩死,我想多數人根本連想...
|
司法講的是無罪推定、罪疑為輕,不然構陷他人入罪將會是非常容易的事情。
如果以以上標準判斷,每一次的群毆幾乎都會變成殺人未遂,那可就不太客觀了。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被告跟被害人他們彼此不相識,彼此也沒有怨恨被害人的舉止,也沒有激怒被告,他踹的部位是被害人右肩膀,並不是致人於死致命(頭部)的部位,所以我們也無法論處殺人的罪名。」
我覺得法官講得還是比較合理一點,踹右肩膀不會致命,要說這樣有殺人犯意無非是有罪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