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踹人致死不算殺人?檢求無期法官只判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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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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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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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0
引用:
作者
drasil
剛才跑去看了,潘男還有喝酒,這應該是自醉行為而非原因自由行為吧。
http://bbs-mychat.com/sindex.php?t834172.html
我國實務上好像是一鍋燴,自醉行為也看成是原因自由行為,不知道這位法官有沒有因此判輕一點...
噗,如果有原因自由行為,怎麼會是輕判。
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就是要排除行為人無責任呀。
2010-05-11, 12:41 AM #
27
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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