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eminiprince
根本不會有這個法律條文.... , 還想合法斷絕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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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是應該要有的
就跟安樂死是相同的,一定要有~只是它不能毫無條件的讓你使用
所以你會看到很多明明父母對子女已經是壞事做盡,子女在法律上仍舊要背負著棄養條款
像是之前不是新聞媽媽逼女兒賣***賺錢、爸爸性侵女兒諸如此類的...太多了
我只能說在台灣這個社會價值觀裡:很多人認為父母辛苦把小孩子養大,所以小孩子要在爸媽老的時候養父母
看起來很合理吧?其實根本就是屁
因為父母養小孩跟小孩養父母這兩者根本就不是對等關係
小孩不是說:我想要你們做我的爸媽、然後就從媽媽肚子裡生出來也
是父母生下小孩子,既然你要生他、本來就要負起教養的責任
而父母本身不應該把小孩當做養老工具、總是希望在他身上的投資在老的時候能夠有回饋
所以我才會說親情的基礎是感情而非血緣
當然很多小孩也是覬覦父母的遺產而角色扮演的很成功啦
所以人性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