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rHermes
有問題的是法律吧...
該被罰的應該是未滿14 歲卻願意跟別人發生性行為的人.
因為自己一定知道自己未滿14 歲, 但別人不一定知道,
難道要跟別人做愛前都要先想辦法看看對方身份證嗎? 這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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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未滿14歲,被歸類於心智尚未成熟
所以被監護也算被保護....因為不成熟,所以他的"意願"不能與成人的"意願"同等看待
所以,我是認為
"強制性"應該在成人那一方,而不是"未滿14歲"那方....
如果成人不能"確定"對方是否也是成人,
舉個例,歐美某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不能買酒(或在酒吧點酒精類飲料)
不管你是不是滿頭灰白,要買酒請先亮有生日的證件
如果法律對14以下未能有強制性的保護作用
哪真的就有很多漏洞可以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