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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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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無過失的前提之下,不知道女方年紀小這個罪還真的是不會成立
我來說明一下刑法的犯罪成立要件

犯罪成立三要件:符合構成要件、違法性、有責性

構成要件分為主觀及客觀
兩個案子就前面刑法227條所列,客觀上都符合規定的"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
但還要看主觀構成要件,主觀要件有故意、過失

故意:(1)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2)間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過失:(1)無認識過失: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2)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以第二個案子論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廖江憲:「(2人)電子郵件跟留下的照片、影像,綜合的研判,認定這一位被告,當時並不知道告訴人的實際年齡,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就報導內容看起來,檢察官認為證據顯示,被告沒有明知對方小於14歲還與她發生關係,被告也沒辦法預見對方未滿14歲,加上刑法227沒有關於過失的特別規定,既無故意也不用論究過失因此不起訴。

由於主觀要件不符合,就算男方客觀上違反法條的規定,犯罪也不會成立

第一個案子犯罪成立正在於"檢方發現少女的MSN帳號是出生年月日,且貼在網上的照片可判斷正就讀國中,認定張知道少女未成年。"
就是由證據顯示,被告可以預見少女的年齡,符合主觀要件的間接故意,所以犯罪成立。

當然假使第二個案子的母親能提供證據,顯示出男方能知道或預見女兒小於16歲,那這個不起訴處分就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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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大廳裡所有的人,不論男女,都想要她。
她美妙的歌聲令他們折服
使他們想用自己的嘴蓋住她的,暢飲那聲音。
說不定那樣的美聲可以被轉移、吞噬、占有。
舊 2010-05-08, 10:4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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