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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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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822440
98年12月6日對方把一台克萊斯勒休旅車停在我工廠門口造成車輛無法出入
他車上留兩隻手機號碼我都各打一遍沒人接
於是我就用堆高機把他請走
今天99年5月8日對方才正好遇到我在.........

公司的律師團也擬好狀紙,也有監視器當證據
說這是刑事,上法院我們也不會贏的

毀損器物罪屬告訴乃論,需在知悉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看是否能以刑事起訴,
去年12/6到今年5/8日,已過了半年,對方就只剩民事賠償可以告到民事法院。

若你覺得對方提出的不合理,就交給民事法院裁判就好了!才5萬多元而已,仲裁費好像1千元左右。

你們公司的律師團似乎有點在混,
若律師團是公司養的,就叫他們出庭舉證就好了!(應該是法務吧?)
因為對方也有錯,可能可以少賠些,若對方證據不足,可能免賠。
舊 2010-05-08, 10:39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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