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hildsafe.isu.edu.tw/f/f2_26.asp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
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
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
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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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不知者無罪這種事 ?
不起訴? 說沒收真的讓人不相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