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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CHANEL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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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7
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所有條文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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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白話一點......

有人受傷躺在路邊,法律本來就沒規定「看到此情形必須伸出援手」,
也就代表本來就沒義務

如果你去碰他,就代表「你知道他有生命危險」所以因該幫助他,
否則事後他有什麼萬一,你就會變成無義務者,遺棄罪......

但是如果該路人是家人,或是法律規定的親屬關係,你就是絕對「有義務者
否則事後他有什麼萬一,你會變成294條「有義務者」遺棄罪.....
這又跟第293條無義務遺棄罪不同了......
舊 2010-05-07, 09:42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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