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流川瘋
Major Member
 
流川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加油啊~~
文章: 100
引用:
作者鄉長
這個法律和救人被巫賴無關,而是你去救人,不小心把別人弄得更糟或弄死,可以不必負責

但如果家屬認定你就是肇事者,一樣可以對你提告

台灣應該是沒這種法律,但如果見死不救也是刑責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72

所以不要以為看到人倒在路邊不理他就沒事,萬一監視器拍到你的車牌.....

第293條(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所有條文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不救他,結果他死了,你最高會被判刑五年

所以各位鄉民,你是救還是不救呢?



送佛要送到西!

但是你只送到一半呢?

還是會掉回地獄去!

台灣社會亂像不是我們能夠想像的!只求不要像菲律賓一樣就好了!

請問你如果看到了,你會去救嗎?

小弟定是路過的鄉民........
舊 2010-05-07, 09:22 PM #1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流川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