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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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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ibaken
越來越好笑了,要翻美國憲法時你不准我翻,

現在問題到貴國總統行使特赦權,

你又翻美國總統給我看,

大師呀大師,你也幫幫忙好吧?

我講過以現在的環境,能不考慮民意嗎?

此外我也很想看看敢不鳥民意的案例.

可不可以加強一下你的分析能力.



你要民意凌駕法律的狀況,

我就給你,你還要什麼問題呢?




引用:
作者sibaken
誰說不行的,總統特赦......

當然這是特例.



又變成現在的環境,中華民國總統啦...

總統制是老美搞出來的,不講他們要講誰呢?



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另參赦免法

怎麼不是寫「依民意」呢?

還有憲法和赦免法是什麼還請大溼指正一下。



P.S. 這就是講得越多表的越大嗎?
舊 2010-05-06, 09:38 AM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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