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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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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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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baken
越來越好笑了,要翻美國憲法時你不准我翻,
現在問題到貴國總統行使特赦權,
你又翻美國總統給我看,
大師呀大師,你也幫幫忙好吧?
我講過以現在的環境,能不考慮民意嗎?
此外我也很想看看敢不鳥民意的案例.
可不可以加強一下你的分析能力.
你要民意凌駕法律的狀況,
我就給你,你還要什麼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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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變成現在的環境,中華民國總統啦...
總統制是老美搞出來的,不講他們要講誰呢?
憲法第四十條(總統赦免權) 總統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另參 赦免法)
怎麼不是寫「依民意」呢?
還有憲法和赦免法是什麼還請大溼指正一下。
P.S. 這就是講得越多表的越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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