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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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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引用:
作者卜派
你的說明不就代表死刑有嚇阻作用了嗎 你自己看你打的內容在想想

撕票判死刑..不撕票被捉到才有活的機會.而因為歹徒怕被抓到後被判死刑.才留肉票一命不是嗎?故歹徒是怕死刑的 ..


噗,我的說法,看來你有點誤會,第一點要說明的,就單純的刑罰觀點,死刑對於犯罪有沒有嚇阻作用?當然是有,因為死刑也是刑罰的一部分,但是它有多少效益,如果對照其他刑罰帶來的嚇阻效果,到底是不是這麼的顯著。就擄人勒贖而撕票的案例而講,從刑法歷史來看,在懲治盜匪條例廢止以前,並沒有產生顯著的嚇阻作用,到了後面基於其他理由這部法律被廢止了,最後回歸刑法適用,也沒有把死刑拿掉,只是做了相對死刑的立法,被撕票的情形反而減少了,所以才會得出擄人勒贖被撕票的情形減少,不是因為有死刑的嚇阻作用。
第二點,就刑法第347條的修正理由,
引用:
【立法/修正理由】
因為擄人勒贖係屬一種非常惡劣的罪行,本應從重量刑,但為顧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時也希望犯罪人能心存慈悲,有所悔悟,而主動釋放被害人,免生「撕票」的悲劇,以保護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故而只要擄人勒贖後,不論是否取贖,如釋放被害人,均得減輕其刑,至於已經取贖之刑度如何減輕,則歸由法官去裁量。

從這裡可以看出來,立法者當初是採取減輕其刑來達到保護被害人避免被撕票的立法目的,如果撕票一定是死刑,會產生撕票的悲劇,那麼不判死刑,反而達到了保護目的。

這裡就是我說的侯校長,不是很正確的說法,不是說死刑"沒有"嚇阻作用喔,謝謝。
舊 2010-05-05, 02:49 P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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