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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55
引用:
作者drasil
不管怎樣都是一律中獎,所以不殺白不殺。

懲治盜匪條例 第二條(一級盜匪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聚眾出沒山澤抗拒官兵者。   二、強佔公署、城市、鄉村、鐵道或軍用地者。   三、結合大幫強劫者。   四、強劫公署或軍用財物者。   五、在海洋行劫者。   六、強制而故意殺人或使人受重傷者。   七、強制而放火者。   八、強劫而強制****者。   九、意圖勒贖而擄人者。   十、盜匪在拘禁中,首謀聚眾,以強暴、脅迫脫逃者。   前項未遂犯罪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侯友宜警務辦的可能不錯,但是法律方面實在不知道是在搞什麼...


她最拿手的不是迎合上意+拍馬屁?
舊 2010-05-05, 10:21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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