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syntech
"看完一些回覆,才發現.........原來公務人員犯錯不用負責。"
這種看法很怪.明明不是這樣.
就偏偏要引申到這種程度.
|
或許我的反諷,讓你看不出來。這是我的表達方式出問題。
我只是看到下面這些回覆,讓我有這樣的感覺。
如果只是造成小損傷,"不處罰"說的過去,
但是今天開版者的起因應該是針對"國道三號事件"。
這種事情應該就不是小事了。
我認同"微罪不舉"。
但是我們行經國道,也有繳交過路費,過路費用有部分應該是用於養護國道。
但是今天發生這種事情,到底是誰的錯?
政府裝傻,媒體裝傻,罰錢再從稅金支出,風頭過了就好.......
引用:
|
作者abo5738
國賠 如果動不動 都要處罰公務員 我想全台灣 沒人要當公務員了
就好像你工作 有稍為小疏失 就一定會被告要賠別人 那你還敢去工作嗎?
所謂國賠 就是國家犯錯 全民買單 相同意義
|
引用:
|
作者fgasfgasg
有喔...
國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有求償權
這裡公務員是廣義公務員,包括行政委託(政府委託民間)
輕微過失就不用說了
如果連輕微過失都要罰公務員
會造成沒人敢做事,反而造成行政怠惰
舉例來說:
某社工單位接到有人(甲)現在要燒炭自殺
通知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甲住家
研判可能情況緊急,於是破壞大門
結果一進去,甲拿著木炭還沒生火
甲一氣之下申請國賠...
所以只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是不要讓公權力執行時有後顧之憂
======================================
另一種是公物造成人民權利損害
這種就沒有求償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