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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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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syntech
"看完一些回覆,才發現.........原來公務人員犯錯不用負責。"
這種看法很怪.明明不是這樣.
就偏偏要引申到這種程度.


或許我的反諷,讓你看不出來。這是我的表達方式出問題。

我只是看到下面這些回覆,讓我有這樣的感覺。

如果只是造成小損傷,"不處罰"說的過去,

但是今天開版者的起因應該是針對"國道三號事件"。

這種事情應該就不是小事了。

我認同"微罪不舉"。

但是我們行經國道,也有繳交過路費,過路費用有部分應該是用於養護國道。

但是今天發生這種事情,到底是誰的錯?

政府裝傻,媒體裝傻,罰錢再從稅金支出,風頭過了就好.......

引用:
作者abo5738
國賠 如果動不動 都要處罰公務員 我想全台灣 沒人要當公務員了
就好像你工作 有稍為小疏失 就一定會被告要賠別人 那你還敢去工作嗎?
所謂國賠 就是國家犯錯 全民買單 相同意義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有喔...

國家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員有求償權

這裡公務員是廣義公務員,包括行政委託(政府委託民間)

輕微過失就不用說了

如果連輕微過失都要罰公務員

會造成沒人敢做事,反而造成行政怠惰

舉例來說:

某社工單位接到有人(甲)現在要燒炭自殺

通知警察和救護人員趕到甲住家

研判可能情況緊急,於是破壞大門

結果一進去,甲拿著木炭還沒生火

甲一氣之下申請國賠...

所以只限制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就是不要讓公權力執行時有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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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是公物造成人民權利損害

這種就沒有求償權了
舊 2010-04-30, 11:16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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