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 個人認為目前的修法在 "基本原則上" 是OK的~
上頭一些網友喜歡把例子延伸到極端, 但也有網友提出合情理的說明了...
過於偏激式的人肉搜索本就該有所節制, 不然損害到當事人, 當事人當然有權力主張提出告訴求償... 除非那些人肉搜索, 自以為正義的鄉民們能確定或有足夠的證據知道自己是做對的事情!
但即便作對的事情, 也有其界線... 好比抓出虐貓/狗的犯人, 找到後, 該是通知有執法權限的警察來執行逮捕, 鄉民沒有權力擅自執行刑罰或限制其自由...
除非, 剛好看到他正在虐待貓/狗的現行犯行為, 那自然可以阻止...不過阻止到其行為被停止後, 便不能更進一步對他施行暴力了...
(以上這些在基本刑法中關於現行犯&自我防衛相關法條都有合理而明白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