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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el_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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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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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有人沒搞清楚動工的法源與前後邏輯?

如果施工單位得到有關單位的允許,可以動工,那當地政府執行停工反而變成不合法
地方政府有警察,不表示可以非法使用公權力

如果環評被撤,那當初"環保署"允許的基礎已經不存在,
但是"環保署"堅持他當初的"許可有效"....那問題當然出在環保署
環保署可不可以"合法掩蓋非法"?

可以合法方式處理下,為什麼要鼓勵不合法的救濟?
不合法的救濟,通常是在合法方式走不通後的變通
舊 2010-04-29, 09:05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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