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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6
台灣...........

速審法三讀 羈押8年為限

〔記者林恕暉、王寓中、項程鎮/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制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審判中刑事案件被告羈押期限最長八年;審判時間超過八年未能定讞者,被告可聲請酌予減刑;審判時間超過六年,更審三次以上,若有三次判決無罪,檢察官即不得再上訴,以避免纏訟並降低其對被告的傷害。

重罪羈押部分 訂定2年緩衝期

考量新制影響現行刑案被告羈押情況,重罪羈押部分另訂定兩年後施行的緩衝期,不得上訴部分也規定一年後才施行,以降低衝擊。

至於外界關注已被羈押一年多、延押三次的前總統陳水扁,並不受速審法的影響。

司法院刑事廳長林俊益昨天表示,司法院統計目前有三十人遭羈押超過五年、案件未定讞,司法院會利用兩年的緩衝期間加速審理案件。

最高法院:兩年內將清4500件積案

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指出,最高法院正積極清理積案,預計兩年內可解決近四千五百件積案,以落實人權、保障民眾權益。據最高法院統計,目前民庭積案約七百多件、刑庭約三千七百多件,民庭每月新收四百件,刑庭則每月新收七百多件。

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表示,人權為台灣立國的根本,馬總統欣見我國的司法人權向前邁進,期許司法機關未來在處理刑事案件時,兼顧「妥」、「速」兩大目標。

昨日通過的速審法規定,被告在押的案件應該優先、密集、集中審理。重罪羈押部分,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十年者,第一、二審延押六次為限,第三審延押一次為限。羈押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者,視為撤銷羈押,應予釋放。

審理8年未定讞 被告得聲請減刑

速審法也規定,刑案審理自第一審起超過八年,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若非因被告導致訴訟延宕,或有與迅速審判相關事項等,經法院認定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必要者,得酌量減刑。

除了對院方羈押權設限,促使法院加速審理刑案外,速審法也採納立委柯建銘版本,對檢方上訴權設限,規定當第二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時,檢方要有判決適用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等情形,才能提出上訴。

速審法同時規定,刑案審判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以上發回更審,連同最後一次更審無罪判決在內,有三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方即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該法條並規定一年後實施,讓審判中案件有緩衝期,使司法單位有足夠時間因應。

立委謝國樑、柯建銘都曾主張上述條文只要累計高院兩次以上無罪判決者,檢方就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以減少檢方濫訴疑慮;但法務部認為如此放寬幅度過大,堅持須三次以上無罪判決底線不放。立委擔心法務部透過行政院提覆議,影響立法進度,最後依法務部版本過關。
 
舊 2010-04-27, 04:4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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