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traction
你的邏輯不對喔,西施辱罵員警的行為應是錄音前就持續之行為,所以才會以"你再說一次"來問.
行為既然已存在,對於先前就已繼續存在之行為持續為之的行為要求"再說一次"而採錄音蒐證,並非使原先未具犯意之人構成犯意,與引誘有別.
假設之前無辱罵之行為,以"再說一次"來問根本無法接續.所以你的引誘根本說不通.
且別亂誤導人!假設你與他人有爭執,當人對著你說"有種你打看看",即便你真的打了對方,對方依然能夠驗傷對你提告,你的行為並不能因此而免責!(星爺電影別看太多)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III款(並無第三項)只指出臨檢之定義,後面並無你自行添加的但書.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而"無從確定其身分"亦符合釋字535號之例外情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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