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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中部
文章: 26
引用:
作者ruinousdeity
沒看過影片還要討論個案?
影片中西施當時正在跟老闆講電話"老闆,警察來靠X了"
並不是再跟警察講話,說真的,憑良心講這很嚴重嘛?
然而該員卻好像抓到什麼大把柄一樣不斷重複"你再講一次看看啊"
之類的言行刻意挑釁...
我這邊指的是警察等公務人員或是政府單位主動採取誘陷行為
學術上有沒有法律效果需要討論,但實務上通常是不罰
你可以去參考刑事訴訟法,"引誘行為"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是需要被檢驗是否與既有法律秩序相符
請不要扯到什麼穿衣服暴露而被性騷擾或是錢財露白被搶劫
那根本就是兩回事
這就像是你用言詞刻意去激怒他人動手毆傷你後控告對方傷害
被告往往會獲得減刑是同樣的意思,只是差別在於這是國家採取誘陷行為
只要被告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就是不罰


不要斷章取義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


你的邏輯不對喔,西施辱罵員警的行為應是錄音前就持續之行為,所以才會以"你再說一次"來問.
行為既然已存在,對於先前就已繼續存在之行為持續為之的行為要求"再說一次"而採錄音蒐證,並非使原先未具犯意之人構成犯意,與引誘有別.
假設之前無辱罵之行為,以"再說一次"來問根本無法接續.所以你的引誘根本說不通.
且別亂誤導人!假設你與他人有爭執,當人對著你說"有種你打看看",即便你真的打了對方,對方依然能夠驗傷對你提告,你的行為並不能因此而免責!(星爺電影別看太多)

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III款(並無第三項)只指出臨檢之定義,後面並無你自行添加的但書.
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而"無從確定其身分"亦符合釋字535號之例外情形:[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
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勿選擇性閱覽= =)及警職法第7條II項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之要件.

且未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I項1款?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檳榔西施因下體穿著薄紗,於透明玻璃毫無遮攔之檳榔攤,任何路過之人都可共見共聞,員警均為接獲民眾檢舉才會前往處理.
明顯社違法第八十三條III款:妨害善良風俗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員警接獲勤務通報趕往到場後發現檳榔西斯於公共場所下體穿著薄紗,確實違反社違法第八十三條III款之妨害善良風俗,經勸阻
不聽而查驗其身分竟遭其以言論及行為妨害公務之進行.因無法查驗其身分,依警職法第七條II項欲帶往時遇有抗拒而依法使用強制力。
--就這樣--

另警察職勤時對人民多為下命、干涉行為,多處對立狀態.本具有一定危險性,於執勤時自然需具備高於一般人之警覺性.
即便開張紅單都有可能忽然被犒一拳!如果你是處於溫室花朵而帶有世界太平的思想,奉勸你千萬別幹這行,否則有很高的機率連命都賠掉!
     
      
舊 2010-04-24, 07:27 PM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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