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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犯罪就犯罪何來引誘犯罪?
錄音時以"你再說一次看看"為起頭,這是否意味行為於事前就已開始?員警不過是錄下行為事實.且都擺明拿出錄音筆要錄證據了那西施依然持續該行為.被錄音怪誰?
你以為行為實施後只要隨便推諉一個理由就可以合理化自己行為嗎?
我搶奪他也是沒辦法的,誰叫他穿金戴銀出門引誘我犯罪!?
我性侵他也是沒辦法的,誰叫他穿著清涼引誘我犯罪!?這樣嗎?
是否要進行該行為完全憑自己自主意志控制,沒人拿槍指著你的頭要你這樣做.行為並不能因此而免責好嗎!
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均是代表國家所為,無論言語上或行為上動手動腳妨害其行使公務都等同對國家為之!
事前敢動敢罵嗆很大,事後鎂光燈前就裝乖乖牌,人前人後一個樣.這樣依然能迷惑到一堆用下半身思考的同情票.
整件事不過是員警依法令逮捕妨害公務之現行犯,遭逢抗拒後則以強制力帶回.不服取締就算了還以言語動作攻擊員警,當場制伏剛好而以.
一般正常人跟本就不會做出這樣的行為!
另有無前科也得經查身分證字號後才可得知,那檳榔西施一開始就拒不配合,一直坐在櫃台講自己的電話無視取締,
依據警執法第七條II項無法查驗其身分,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遇有抗拒自然得依法使用強制力.
違啥法?違反自創的"引誘犯罪"嗎?
且說啥沒危險性的,對方只要對警察動手對其執勤員警就具有相當危險性.他都敢對你動手了你怎曉得他是不是學過武術或帶有凶器?
一隻尖銳的髮簪刺下去或用鞋子踢重點部位都相當制命,誰說沒有危險性?
要等到自己進了醫院再來看新聞上出現一個乖乖牌哭訴"我真的不曉得會發生這樣的事~嗚嗚"這種論調嗎?
看到時那些下半身思考的心會不會又軟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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