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xtraction
論及自己,不是有受過武術訓練的人都能像電影上套好招那樣神武,配槍更是個最沉重的累墜!(有別於美國,一開槍就準備賠錢的台灣誰敢開..!?)
學武術的第一堂課都會跟你講---"安全第一!"
論及對方,在無法搜身確認其具不具有攻擊性武器及確認是否有武術底子的對方,你敢拿自己的安全風險開玩笑嗎?
且擒拿柔道大多為趁其不備瞬間發招制服,難道出招前還要跟犯嫌講"你準備好了?我要出招了喔!!"
報導只會一昧地強調"弱女子,弱女子",卻沒人去考量她本身竟然敢作出一般常人不會做的攻擊警察的行為!
只要對方敢攻擊你,且已決定並實際付出行動來攻擊你,是不會計較手中是否握有武器的.
光這點舉動對於執勤員警而言就具有相當危險性了!當場制止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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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嘛?
該員最大的問題在於"引誘犯罪"這個行為
就算其他的勤務規定不看
這個部份開始就可以認定行為不當
西施一開始並沒有主動向員警挑釁的意思
而該員卻不斷重複"你再說一次看看"=>挑釁成功
所以西施對員警開口XXX
"政府不可以用主動行為引誘人民犯罪"這是基本大原則
所以警察不能對民眾先開口罵XXX或者是言詞挑釁後對方回罵
再用公然侮辱公務員OR妨礙公務移送
或者是
警察無故先動用暴力行為後民眾為求自衛而反擊,
警察再告民眾傷害等等
只要民眾的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再這樣的情況下
罪名都是不成立的!!
大前提是該員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值勤時的規範
然後關於西施被壓制的部份,先不說該員的行為語氣再主觀上明顯帶著個人情緒
西施關鐵卷門,該員仗著優勢體格衝撞阻擋西施去路在先,西施為了要進入室內
所以採取了推擠的動作,因為這不是合法的臨檢或搜查,
第一個問題就是質疑該員的行為是不是構成強制罪?
不是今天當了警察愛幹麼就幹麼,大前提就已經不合法在先了
西施為了確保能進入室內的推擠動作的自保行為是否因此有阻卻違法事由?
影片中鐵卷門要關了,警察是有時間可以退到店門外,再請求支援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而不是"故意用"身體去衝撞阻擋,引誘西施跟他有肢體上的接觸衝突
再來用妨礙公務跟傷害等等的罪名把西施推出店外進行壓制
前提就已經不對了,後面的東西當然就一路錯
如果該員這樣的行為可以被接受,那以後警察只要四處向民眾挑釁甚至施暴,
只要民眾表達不滿甚至自衛就一律送辦,
再講西施對該員警可能構成的潛在威脅性之前
應該要先考慮誰的行為有錯在先,而且兩造之間彼此誰造成的法益侵害比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