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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68
引用:
作者vircgd
十五六歲就性交失去處女,又不准別人知道,並不合理,
說起來就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道理不是很簡單嗎?



隱私是基本人權 你沒資格決定 別人的隱私算不算隱私


讓別人知道是合裡還是不合理


以你的說法 你就跟范植偉是同類型的人
     
      
舊 2010-04-24, 01:11 A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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