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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oro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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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010
關於這次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

出發點是不錯...

可是對於媒體爆料文化.. Ptt 人肉搜索... 還有本站無名牌布丁來說..
算是限制很多... 例如Facebook 那種經營模式基本上就算違法了..

好在明天三讀暫緩.. 不然陽光走路這回又可以出來透氣蓋大樓了..


新聞

不只寒蟬效應 傷害新聞自由 NCC錯愕 專家:違憲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2200154,00.html
2010-04-22 中國時報 【林上祚/台北報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周二經立院朝野協商後,突然放進爆料條款,明訂媒體報導他人隱私時必須「獲得當事人同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錯愕之餘表示,歐盟「資料保護指令」,係將媒體報導排除於處罰之列,立法院通過二讀版本,有傷害新聞自由之虞,將與相關單位研商補救。

 由於《個資法》在個人資料,在法律位階上,是最優先適用法律,在沒有更新的法律排除之前,它還優先適用法律。何吉森表示,新版《個資法》第十五條,「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得免除其責」的規定,法務部建議NCC,可修改廣電法,將媒體報導公眾人�**籊p部分免責,但平面媒體不在廣電三法規範範圍,可能得透過其他法令救濟。

 陳文信、楊舒媚/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規範媒體報導與採訪個人資料需取得當事人同意等涉及新聞自由的規定,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表示,新聞倫理要求媒體善盡採訪之責以設法「查證真實」,但她強調,「查證真實」的方式有許多途徑,若法律規定媒體一定要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淪為「當事人審查制」。

 曾打過劉泰英自訴《亞洲週刊》等重大言論自由案件的台英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羅明通認為,立法院二讀過關的《個資法》恐違憲。羅明通說,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明訂出人民有「知的權利」;對此等「基本人權」的限制,憲法第廿三條有非常嚴格的設計,即除非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否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羅明通說,修正的《個資法》看不出有憲法廿三條規定的四項特殊狀況。
     
      
舊 2010-04-23, 12:37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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