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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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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
引用:
作者ikei10
第十七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
一、 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 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這個也是義賣499只捐100
算犯法嗎?
2010 蘋安做好事母親節蛋糕限量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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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of 9:「過去三年我一直在追求人性,但在這裡我卻又失去了。」
Tuvok:「妳覺得很難過?」
7 of 9:「罪惡、羞恥、自責...」
Tuvok:「那麼妳就沒有失去人性,妳重新確認了它的存在。」
舊 2010-04-20, 10:50 AM #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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