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ior Member
|
引用:
|
作者小建
好建議!
最好是承租民眾規定需設籍&確有住屋事實, 不然隨時可取消資格~
甚至租滿20年後可以有優先購買權, 若不買則政府收回繼續承租給下一位...
|
其實我不認為到最後該讓民眾購買
最好是永遠都不要讓民眾買
國家有提供人民居住的義務
但國家沒有提供人民擁有房產的義務
只要承租的人不亂搞,可以一直承租到死去為止(就實質上來說已經接近自有房屋)
而房子只要到達使用期限,就統一打掉重蓋
原承租戶有權力可以優先再承租
土地跟房子的擁有權在政府手上
這樣才能進行完整的都市更新和規劃
市貌才不會像今天的台灣一樣完全失序
|